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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高层次人才网编辑

2014-03-09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 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 成都教育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 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 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爱生如子,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 心学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 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 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 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人为 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 个人品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 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十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和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或诱高校招聘网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

  第十一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博士人才招聘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 育教学水平。1高校招聘 2 3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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