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2024年度公开招聘13名工作人员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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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为做好2024年度安徽医科大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根据现有队伍结构和工作需要,本批次招聘管理岗位人员3名、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人员10名。本批次招录的人员中,除特殊岗位单独备注人员聘用类型外,其他岗位招录的研究生采用人事代理管理、本科生采用非编合同制管理。
具体招聘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国(境)内外取得硕士学位者,硕士学制须为两年制及以上且经过教育部学历认证;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
另外,根据《我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退役士兵参加招录(聘)时年龄可适当放宽,放宽时间以士兵服现役期限作为依据;
(六)专业技术辅助岗应聘人员本科所学专业须与招聘专业一致或相近;
(七)工作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
(八)除岗位表中特殊标注英语要求的,其他岗位本科生须通过英语四级(英语四级分数≧425或TEM-4≧60或雅思≥6.0或托福(internet-based)≥80或托福(paper-based)≥550),研究生须通过英语六级或达到英语六级水平(英语六级分数≧425或TEM-8≥60或雅思≥6.0或托福(internet-based)≥80或托福(paper-based)≥550);
(九)岗位其他招聘条件详见附件1。
应届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2.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4.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
5.2024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2年、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6.其他按规定可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的人员。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8.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在仍在处分期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四、报名
自发布招聘公告之日起至
1.身份证(正反面);
2.第一学历至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暂未取得的,须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英语成绩证书;
4.属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报考“应届”岗位的,还须根据其身份,相应提供其档案等相关材料所在单位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退役士兵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关于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书面承诺(见附件5)等材料。
5.历届毕业生要求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
6.岗位要求相关资格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材料;
7.在职人员报考的,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8.其他材料:如获奖评优证书等;
9.知情承诺书(附件4)。
上述1至9材料需扫描并整合成一个PDF文档(不超过10MB)与附件2(word)、附件3(excel)压缩后共同发送至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2024年管理岗和专业技术辅助岗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中提供的相应报名邮箱(邮件主题须统一命名为“岗位代码-姓名”)。,不按此格式一律不予受理。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多报不予受理,请勿重复投递报名材料。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录用等资格。
五、资格初审
报名截止后,学校按照招聘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安徽医科大学人事处网页公布。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笔试按照1:3比例开考,低于规定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并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布。
六、考试考核
由统一笔试、心理健康测评、面试等组成。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一)统一笔试
1.管理岗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岗位相关知识等。
2.专业技术辅助岗笔试内容: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
学校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参加心理健康测评及面试的人选。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多人并列,均进入心理健康测评及面试。笔试成绩低于60分不得进入心理健康测评及面试。笔试成绩于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内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布。
(二)资格复审
经资格复审,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后续考核资格。资格复审人员需携带《安徽医科大学应聘人员报名审批表》(见附件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现场查验后,原件退还本人)。获得国外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的学历学位认证原件。
(三)心理健康测评
进入面试的人选,在面试前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心理健康测评作为确定拟聘人员的重要参考。
(四)面试
1.管理岗采取结构化面试,考察应聘者从事管理岗工作的综合素质等,时间6-8分钟。
2.专业技术辅助岗面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面试形式由各具体用人单位根据招聘专业属性确定,具体可采取试讲、专业技能测试、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
面试设立考官组,考官人数为7人,其中外聘考官数量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面试成绩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将其余考官评分相加后加以平均,计算出的分数即为面试成绩。面试设定最低分数线为70分,面试成绩低于70分者,不予进入考察环节。
七、成绩合成
应聘人员最终成绩以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学校根据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得分高者优先),并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上公布。
八、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录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九、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示7天。
在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中,因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参加考试考察应聘者中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2次。
十、签约录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学校与录用人员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转为正式关系;不合格的,解除关系。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十一、有关事宜
1.应聘人员须按我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须携带所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等材料的报考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2.本次招聘工作按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组织实施,欢迎社会和广大教职工监督,监督电话:0551-65167727。
3.应聘者应对照招聘条件要求投递简历,对不符合学校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学校一律不予聘用。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者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4.本公告未规定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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