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南漳县招聘城管协管员30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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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面向全县公开招聘30名城管协管员,现将公开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名额
面向全县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共30名,其中外勤人员(从事城市应急管理、禁违拆违工作,较适合男性报考)27名,内勤人员3名。
二、招聘条件、待遇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热爱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志愿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2.招聘对象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内勤人员必须是中国语言文学类和计算机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招聘对象须具有南漳县域内户籍,或为南漳县生源,即,户口原在南漳县域,因就学就业等原因从本县迁出的考生也可报考。
4.招聘对象年龄为18—35周岁(1986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8日)。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
3.现役军人、在校生;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招聘后按照《劳动合同法》办理辅助性岗位手续,签订用工合同。每月待遇按2300元发放,五险按规定缴纳。
三、招聘程序及要求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考核、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报名。报名时间从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学历电子备案表、征信证明到现场报名(地点:县城管执法局一楼办公室 联系人:熊鹰翔 联系电话:0710-5238335)。报名时需交近期免冠一寸同底彩色照片3张,并填写统一的报名表。
报考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和聘用资格。报考人员只能按外勤岗位或内勤岗位选择一个报考。
(二)资格审查。由县城管局和县人社局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应考人员名单。资格审查结束后,考生于10月20日到县城管执法局领取准考证。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其考试和聘用资格。
(三)笔试。笔试不设开考比例,按照实际参加笔试考生的笔试平均成绩的60%划定笔试成绩最低控制线,达不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不得进入招聘的下一环节。笔试时间初步定于2022年10月下旬,视疫情防控形势具体确定,另行通知。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成绩在南漳新闻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县城管执法局公示栏公示。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四)面试。根据报考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考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入围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人员,一并纳入面试范围。面试通知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报考人数少、缺考、放弃等原因,面试入围人选不足1:3的,可不核减岗位,报考该岗位并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全部参加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应聘者应具备的综合素质、综合能力,并划定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5分,面试成绩达不到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进入招聘的下一环节。
(五)体能考核。对报考外勤岗位的考生组织体能测试,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进入体能考核,体能测试主要有两项内容400米跑和摸高,体能考核合格标准为400米跑在90秒内,摸高男性达到245公分,女性达到230公分。体能测试只需要达标就能进入下一轮体检,不达标者直接淘汰,从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中依次递补进行体能测试。
(六)综合考核。体能测试合格后进入体检。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聘用。若出现与最后一名入围体检人员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得分高者进入体检。体检后若出现人员空缺,所缺人员从总成绩排名中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及体检费按公务员体检标准和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后进行政审。
(七)社会公示。根据笔试、面试、体能考核、体检和政审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漳新闻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县城管执法局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群众反映和举报违法违纪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防疫要求。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的防疫工作安排,遵守当地防疫规定,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现场招聘活动的,须出具健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等必要证明。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故意隐瞒新冠肺炎真实病情或病原接触史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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