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海宁院区)2024年公开招聘4名高层次急需卫技人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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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为加强卫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24号)、《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海人社[2015]49号)、《海宁市2024年度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高层次急需人才目录》(海人社[202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海宁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海宁院区)公开招聘高层次卫生急需人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高层次急需卫技人员4名,详见招聘岗位条件及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要求;学历、学位取得的截止时间为
(三)户籍不限;年龄18~40周岁(
(四)尚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已签订协议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定向培养生不得报考。
(五)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浙人社发[2014]15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六)属于《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七)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及聘用方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复审、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
2、报名地点
海宁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海宁院区)行政六楼人事科
(二)资格审核
1、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有效期内身份证、毕业证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考岗位所需要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海宁市人民医院人事科公开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附件2)一份,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照片1张。海宁市事业单位人员报考的需提供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2、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三)考试
本次招聘采取考核(面试)的办法进行,按实际报名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医学专业相关知识,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四)体检、考察
面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工作由海宁市人民医院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及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自行放弃聘用资格的,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列为递补对象)。
(五)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海宁市人才网、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卫生健康局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用名单公示后,将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办理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招聘过程信息均在海宁市人民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届时考生可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人民医院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573-89230025、87036229
监督电话:0573-87282826、87017385、870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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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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