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求职者的意识缺失或是主因
高层次人才网编辑
2018-04-28
4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就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保,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等现象,指出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试用期存在的误区。(4月18日央广网)
现如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等应届毕业生“找工作难”的现象已是老生常谈,很多求职者在求职的试用期阶段就面临着人生的“瓶颈期”——所谓的用人单位“百般刁难”。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保,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等等,如今众多声音都指责这些“刁难”,指责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甚至违反相应法律。但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用工不规范吗?这未免有些以偏概全。求职者为何在劳动争议这一问题出现后才选择法律申诉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在问题发生前做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问题发生的措施呢?归根到底是求职者劳动者权益意识的缺失。
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概念阐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查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本该是当事人双方互相了解的有效途径,如今却变质成为劳动争议的对象,最根本的原因是求职者缺乏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意识。
首先,求职者缺乏证据意识。“白纸黑字”是历来最有效、最可靠的验证方式,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对求职者劳动权益的最大保障。现在很多求职者缺乏证据意识,一到用人单位,只要谈妥了报酬、工作任务等就很容易将劳动合同抛于脑后,甚至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信任与包容,但这也很有可能会成为自己将来的“不定时炸弹”。因此,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就是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
其次,求职者缺乏法律意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用以规范自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有力的手段。求职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潜在员工,在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用人待遇等信息的同时,更要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诸如法律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试用期的时间限定、相关社保福利以及试用期的修改规定等。求职者在充分了解这些劳动法的基础上,能够在求职试用时正确分析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和给出的待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自己在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确实是导致试用期间劳动争议出现的关键因素,但求职者在劳动者权益上证据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缺失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只有从根本上增强求职者的劳动者权益意识,才能真正预防求职者在试用期和转正后劳动争议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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