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安机关2018年面向全国招录11名法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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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为满足我区公安机关补充紧缺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要求,面向全国招录11名法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5月16日至2000年5月15日期间出生);
4.男性身高不低于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
5.具有法医学、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因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
5.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
7.现役军人;
8.属于《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本次招考中所涉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其他各项所涉及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
二、考试报名方法
(一)职位查询。招录名额、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8年宁夏公安机关面向全国招录法医职位表》。
(二)报名方式。本次招录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三)报名时间。2018年5月16日-23日,上午9:00-下午18:00。
(四)报名地点。2018年应届大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山西医科大学、河南科技大学、宁夏医科大学现场报名,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其他报考人员在上述时间内的工作日到宁夏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雪绒巷北京中路83号)政治部607室现场报名。
(五)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报考人员现场填写《2018年宁夏公安机关面向全国招录法医报名表》,并提供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或成绩单等可以证明其专业和毕业时间的相关材料。
工作人员对报考者提交的相关证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考试,笔试开考比例为1:2。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招考名额或取消招考计划。
报考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因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加分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三、职业心理能力测试
(一)测试内容和标准。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职业心理能力测试,职业心理能力测试采用公安部2006年研发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试”专用软件进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不计考试成绩,只判定是否合格,职业心理能力测试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笔试。
(二)测试时间地点。职业心理能力测试在自治区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1号楼(北方民族大学北侧贺兰山路与文昌路交叉口向西200米处)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笔试
(一)笔试内容。考试内容为法医、医学基础知识,满分150分。
(二)时间地点。2018年5月下旬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在计算笔试成绩时给予加分照顾。具体标准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加2.5分;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5分;
3.烈士的配偶、子女加10分;
同一报考者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笔试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共同研究划定合格线,并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体检。笔试成绩(含加分)相同的,组织加试。
五、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六、考察
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4]44号)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执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被列入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因故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且尚在记录期内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七、选岗
经考察合格的,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岗,每名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
在体检、考察和选岗环节因故被取消录用资格和自愿放弃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八、录用
(一)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7天。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执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服务期限
本次招录的法医职位人民警察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书》(见附件3),服务协议存入个人档案。服务期内不得通过转任、借调、遴选等方式离开用人单位。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报考者自行放弃处理。
十、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研究决定。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考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自负。
(四)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本公告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51-6136030、50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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